哪些情形下要约会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根据《民法典》第478条之规定,要约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要约被拒绝。要约被拒绝一般发生在要约向特定人发出的情况,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如自助商场的商品标价陈列,并不因特定人拒绝而失效。
(2)要约被依法撤销。要约人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作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除例外情形外,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未在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即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表明受要约人已经拒绝了要约,要约失效。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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