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将该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但考虑到要约的撤销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民法典》第476条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具体包括: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例如,要约人在要约中作明确的声明,“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例如,某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前受要约人已经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査。
此外,《民法典》第477条对撤销要约意思表示的时间作出了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时间因对话与否而有不同。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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