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中担保合同如何有效订立
轻易贷网络平台(简称轻易贷)是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向注册会员提供出借与借款中介服务。某投资公司和某食品公司均系轻易贷的注册会员。
2016年7月16日,某食品公司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服务合同》,约定网络借款的操作方式、规则及责任。陆某、某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某食品公司共同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并出具声明签署《担保函》,承诺为某食品公司在轻易贷的每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2017年6月13日,某食品公司向轻易贷申请借款300000元,平台将信息展示后,某投资公司及其他8名会员分别向某食品公司提供了借款,双方均网签了《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借款利率及逾期责任。平台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向某食品公司指定的帐户转款269982元。
其后,其他8名会员分别将自己的债权进行转让,最终归并到某投资公司名下。借期满后,某食品公司仅归还了2230.75元,某投资公司诉讼至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签的借款总金额为300000元,但实际转到借款人账户的借款金额为269982元,其以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名义扣除的费用,属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故借款本金认定为269982元。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损失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无效。
网贷时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成立?本案担保合同签订时,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的借款数额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时间,虽然保证人在《声明》及《担保函》中有为借款人在轻易贷签署的每笔《借款及担保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明显不符合保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之后,被告向轻易贷申请借款,网签《借款及担保协议》有借款金额、履行债务的时间等,但原告未要求保证人重新订立保证合同或者对保证条款予以补正。该案保证合同不成立,二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并随着主合同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的,可以补正。”
作者:夏莲华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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