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601、602条之规定,交付标的物的期限按照如下顺序确定:
首先,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交付时间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其次,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最后,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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