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赠与能否撤销
事件概述:陈先生和王女士于214年5月登记结婚。在婚前,陈先生出资在市内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结婚后王女士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陈先生表示同意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不料几个月后,妻子就提出了离婚。
陈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妻子的一半房产。庭审中陈先生认为,王女士为达到分割房屋的目的,诱使自己在房产证上加了她的名字,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他诉请法院撤销自己对王女士房屋产权的赠与。王女士则认为, 陈先生对自己的赠与是合法而自愿的,希望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陈先生变更产权的行为与王女士表示接受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可视为双方达成了赠与合同且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应在赠与物交付之前行使,即在本案房产所有权转移之前。而本案房产已经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且又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同时陈先生又无足够证据证明王女士存在欺诈行为,故陈先生诉请撤销赠与无法律依据。
生活中,夫妻间通过平等协商,或者一方为了维护感情主动在自己婚前财产上加配偶的名字,如对方不支付相应对价即可视为夫妻间的赠与行为。依据法律规定,除上述几种特殊情形外,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我们社会主义道法风尚提倡夫妻间财产平等,互助互爱,同时反对不劳而获。夫妻一方以不正当的目的向对方索要财产不可取,同时告诫财产所有权一方决定赠与时要谨慎。为了进一步维护赠与人的权益,《合同法》第19条还规定了附义务赠与。即受赠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即使已完成赠与,赠与人也可以申请撤销赠与。因此,为避免因赠与产生的纠纷,夫妻一方在财产上加名、更名时应当订立明确而又完善的约定,充分表明自己的真实意思以及受赠与撤销赠与的条件。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