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借款合同

借款事实不存在 握有借条也白搭

日期:2015-10-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近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因原告豆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5日,原告豆某某的妻子向河南丰华置业有限公司投资30万元,河南伟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保,同年7月23日又投资10万元。被告在河南伟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工作,鉴于客户众多,该公司分配工作人员对客户的资金利息分别管理,被告负责对原告豆某某的妻子投资的利息结转。2014至2015年,该公司通过被告的银行卡分三次向原告豆某某的妻子支付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64165元,该公司下欠原告豆某某的妻子本金20万元。2015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欠豆某某贰拾万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该欠款是河南伟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所欠20万元的债务转移给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债权转移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所出具的欠条没有事实依据,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马殿力 连东超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