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执行申请后重新出具的借条有效吗
【案情】
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0万元未还,李某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唐某仍未履行,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唐某向李某重新出具一张10万的借条,并承诺在一周内还清,要求唐某撤销执行申请。李某以与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唐某的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唐某未在一周内还款,李某以唐某重新出具的借条向法院起诉。
【分歧】
关于能否受理李某的起诉,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起诉应当受理。执行终结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完结,李某借给唐某的10万元借款因法院终结执行而消灭,这一借贷法律关系即告终结。唐某向李某重新出具的借条属于另外一个新的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因此,对李某起诉应当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起诉不应受理。唐某至始至终只向李某借款10万元,其重新出具的借条与申请执行是基于同一事实,李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同一事实原告不能起诉两次,对李某的起诉不应受理,建议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两种意见,理由有: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前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的,不能重复起诉,即同一当事人不能就同一法律关系再次向法院起诉。唐某重新出具的借条的事实与执行所依据的事实是同一事实,不能再次起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法院作出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法院对李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应建议李某申请恢复执行。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侯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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