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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用于赌博妻子是否需要归还

日期:2017-09-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丈夫借款用于赌博妻子是否需要归还

【案情】

黄某的丈夫周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借款时李某要求黄某一并在借条上签字。考虑丈夫归还银行贷款的迫切心情,黄某就签了字。之后,周某并未用该款还贷,而是私自用于赌博。由于周某未还款,李某要求周某和黄某还款。黄某称已经和周某离婚了,且当时借款说用于还银行贷款,但该笔钱并未使用于还款,而是被周某私自挪用赌博,黄某未得一分钱使用,因此该欠款应由周某偿还。

【分歧】

本案中,黄某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李某有黄某和周某的借条,那么黄某就需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不需承担还款责任,因为黄某并未实际使用到该笔借款,且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赌博,因此黄某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管析】

笔者认为黄某应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将款项借于周某和黄某,周某和黄某当时借款目的并未是用于赌博,而是用于正当目的即归还银行贷款,因此该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黄某当时是知道周某向李某借款的,而且也在借条上签了字,说明黄某是知道该笔借款的,借款行为是黄某真实意思表示。当周某和黄某收到李某的钱款时,借款已经实际发生,借款合同生效且李某完成了自己的出借义务。

其次,夫妻双方内部行为不溯及出借人李某。黄某称周某未将该款用于偿还贷款,与出借目的不符,黄某并未使用该借款一分钱,因而不归还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钱款在黄某与周某手上,李某已经丧失了对该钱款的控制,支配使用权已经转移,如何使用是黄某与周某的权利,因此黄某与周某的行为不能溯及到李某,李某无须为他们如何使用该钱款承担任何责任。周某和黄某如何支配该笔借款是他们自己内部行为,不能以此来对抗李某对该笔借款索回的请求权。

最后,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和黄某虽然已经离婚,但该笔借款是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黄某本人亦在借条上签字,因此借款合同生效后黄某就需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且是黄某与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也履行了借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黄某与周某也应履行还款义务。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许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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