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前,银行依约抵款还贷不属法定抵销
——破产申请受理前,银行依其与借款人有关在贷款到期时抵扣的约定划款不属行使法定抵销权,应属个别清偿行为。
案情简介:2013年6月,银行在汽配公司逾期还贷情况下,依借款合同约定以行使法定抵销权为由从汽配公司账户扣划30万余元。同年11月,法院受理鞋业公司对汽配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4年,鞋业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请确认银行前述扣划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法定抵销权,其行使前提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银行对贷款人所享之债权请求权与存款人对存款之物权请求权,法律属性上并不相同,银行扣款还贷行为不符合行使抵销权特征,应属对债务的清偿。案涉借款合同关于抵扣还款约定应属委托代扣条款,银行涉案扣划款项行为本质上即是汽配公司清偿其所负银行债务行为。②涉案银行扣款行为发生在法院裁定受理鞋业公司对汽配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之前6个月内,且该清偿行为并未使汽配公司财产受益,而汽配公司不能清偿银行到期债权直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时,汽配公司仍不能偿还,足以认定汽配公司在银行扣款前已具备破产原因。同时,汽配公司未对上述清偿行为所涉债务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4条第1款规定,判决撤销汽配公司清偿行为,银行返还汽配公司扣划款项。
实务要点:破产申请受理前,银行依其与借款人有关在贷款到期时直接扣划款项的约定扣款不属行使法定抵销权,应属个别清偿行为。
案例索引:浙江温州中院(2015)浙温商终字第158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瑞安市新亚汽配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见《破产申请受理前银行按约定抵扣还贷的效力判定》(金晓平),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8:68)。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