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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别人4年不催还,超过期限起诉被法院驳回

日期:2017-12-0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111次 [字体: ] 背景色: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现实生活中,人们在求学、结婚、买房、买车、做生意的过程中都会需要大量的资金。有时为了临时性的资金周转,亲戚朋友同事之问经常会“帮困济贫"。毫无疑问,这种“帮困济贫"的个人借款由于无须冗杂的手续,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正由于手续的简便,甚至有的没有任何书面凭证,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会引发纠纷,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如果是小金额的借款还不怎么要紧,但如果是大金额的借款,那可就要注意了。稍不留神,借款过了法定的期限,就可能作废了,即使向法院起诉,也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典型案例

借款别人4年不催还,超过期限起诉被法院驳回

2007年1月,李某向自己的朋友王某借了20000元做生意,并向王某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于2007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可还款期限到了之后,李某一直没有还款。碍于朋友情面,王某一直没有催还。无奈之下,王某于2011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偿还20000元欠款及欠款利息。

可庭审中李某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李某确实曾向王某借过20000元钱,但李某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王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胜诉权。本案还款日期明确,曾某在还款日期届满后二年内未向债务人刘某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且被告具此提出了抗辩,故对李某要求王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律师评点

生活中老百姓间的互相借钱从法律上讲叫民间借贷,是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行为。由于这种借款大多数是亲戚朋友,因此有时候碍于面子,要么不写借条,要么写了借条也不写还款日期,要么写了还款日期但到了日期也不急于去催还。却不知道,其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因为,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保护借款人的诉讼期间是2年。如果借条的还款期限到了,但出借人却不去催还,超过2年,即使到法院去主张权利,也拿不回来了。我们常说,防人之心不可无。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我们在借款尤其是大额资金给亲戚朋友时,切记以下几点:

(1)借条要写明确。借条一定要写明借款的用途、金额、有无利息、还款日期以及借款人签名,一旦遇到无赖之朋友,也有证据可依

(2)借款要及时催还。有了借条并不等于万无一失,就如以上两个案例,虽然有借条在手,但由于没有及时催还,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期间,结果被法院驳回,使自己的钱打了水漂。因此,对于没有写还款日期的借条,一般没有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借款人可随时催款,及时要回。而对于写了还款日期的借条,借款人在还款日期到了之后,一定要及时催要,或起诉至法院。否则超过2年还不催要,就有可能要不回来了。

(3)要保存催款凭据。虽然法律规定有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法律又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到了还款日期借款人还没有钱还,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重新写一份借条,约定新的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同时,一定要留下催款的凭据,证明什么时候向借款人催要过还款。因为法律规定,一旦向催款人催要了,诉讼期间就重新开始计算,因此凭据很重要。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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