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未还“转条”后利息能否重复计算?
作者:高安市人民法院 雷春荣
【案情】
2012年3月18日,张三以做生意为由向李四借款300000元人民币,约定年利率为20%(即年息2分),借期一年,并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3月19日借款到期后,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还款,遂要求宽限一年还款,李四表示同意。遂将原来的借条连本带息转换成新的借条,转借条上写明:今借到李四人民币共计360000元(其中本金300000元,利息60000元),利息按原约定的年利率20%计算,借期一年。落款时间为2013年3月19日。借款到期后,张三仍无力还款,李四觉得张三没有信用,遂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并月年利率20%计算利息。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利息重复计算,司法解释禁止利滚利,即不能计算复利,应当判令张三归还本金300000元,并计算二年的利息共120000元,共计还款42万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转条后的利息应当算入本金,可以再计算利息,应当判令张三归还本金360000元,并计算一年的利息72000元,共计还款432000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该归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借款时先将利息扣除。比如借款20000元,约定了年利率为20%,一年的利息为40000元,借款时只借16000元,但写借条时则写借款20000元;另一种情况是利息未结算,继续借款时将利息计入本金后又重复计算利息。比如借款2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20%,由于一直未能还款,也没有结算,第二年还款时将第一年的利息4000元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上述两种情况都是重复计算利息的典型案例。而本案中虽然是第一年未还借款,但由于结算了利息,连本带息是360000元,并且重新写了借条,视为双方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在该新的借贷关系中,借款360000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所以应当以360000作为借款本金来计算利息。如果双方没有结算,也未转为新的借条,则只能以360000元作为借款本金计算两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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