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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中的转委托问题

日期:2015-02-06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157次 [字体: ] 背景色:        

方某与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市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与美国某公司欲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 200万元。因合同标的额较高,进出口贸易公司为慎重起见想委托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合同的订立。于是,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方律师办理有关货物买卖合同事宜。双方约定:该货物买卖合同内容主要由方律师确认,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履行方式、地点等事项上有权代表进出口贸易公司提出异议,并与美国某公司就以上事项进行协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以及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发生纠纷,由方律师进行全权处理。进出口贸易公司支付方律师代理费1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将支付对方总代理费的1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方律师代表进出口贸易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中,美国某公司要求推迟履行日期,声称因国内市场目前对该货物的需求不足,故希望推后履行或减少货物的数量。进出口贸易公司不同意,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与日期发货,美国某公司表示拒绝接收。于是,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方律师提起诉讼,但方律师因近期代理着一宗案件未了结,无法代理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案件,方律师便将该案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崔律师代为诉讼。进出口贸易公司发现后,不同意由崔律师代理,要求方律师亲自代理,方律师拒绝。对此,进出口贸易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方律师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要求方律师亲自代理。方律师认为,自己是因有未了结的案件无法代理,因情况紧急才委托崔律师的,故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方律师应承担违约责任。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方律师负责此项买卖合同的整个过程是基于对方律师能力的信任,具有人身属性;方律师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只有经过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同意才可以转委托崔律师。在本案中,方律师并未征得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同意就擅自决定由崔律师代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向进出口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方律师是在他不能亲自代理的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方律师不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本案涉及委托合同中的转委托问题。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处理事务,处理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的。委托人是在了解、相信受托人的能力和信誉的前提下,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而受托人接受委托也是出于自愿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并相信自己能完成委托事务。正因为委托人是基于信赖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所以,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将自己受托的事务擅自转托于第三人处理,即不得擅自转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在委托合同履行期间,将委托事务再委托给第三人(次受托人)处理。《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依据这一规定,将转委托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将委托事务转委托于第三人,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次受托人。次委托人处理事务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由委托人承担。因次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在转委托后,应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如果因受托人在选任次受托人上存在过错,或对次受托人的指示不当,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被视为受托人的履行辅助人,第三人的行为视为受托人的行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并不直接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受托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基于转委托合同要求第三人就其损失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即使未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也可以转委托,其法律效果与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法律效果一致。所谓紧急情况,是指受托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受阻碍,而委托人将会因该委托事务处理的中断而受损害,且时机急迫,来不及或无法通知委托人的情况。

在本案中,方律师在接受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后,以其正在代理一宗案件为由,将进出口贸易公司的诉讼在未取得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同意下,转委托于本事务所崔律师的行为属于转委托中未取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形。方律师认为,转委托是在不能亲自代理的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利益而进行的,故不承担责任。但是,方律师因代理其他诉讼而不能亲自代理进出口贸易公司进行诉讼并不属于紧急情况,方律师完全可以预测到两起诉讼可能发生冲突而且也有充分的时间通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答复。因此,方律师以紧急情况为由在未征得进出口贸易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委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委托代理具有人身属性,不宜适用继续履行。因此,如果方律师不能或不愿亲自代理,则双方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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