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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登记相关知识汇总

日期:2015-01-3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34次 [字体: ] 背景色:        

◇什么是房产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的行为,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依法设定并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经登记的抵押合同需要变更或者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涂销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房地产的价值。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持已经登记的房地产预售合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在预售合同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房屋竣工后抵押关系尚未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为什么要进行房产抵押等登记?

房屋抵押担保是有效防范借款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规定,对以房地产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必须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则不能行使抵押权。

    ◇房产抵押登记有什么用?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作用和目的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众所周知,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的存在状况与其他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物权必然要以一定的方式对权利的存在予以公示,否则,此项权利的行使与其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物权人的利益就难以获得保护。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也必须予以公示,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抵押登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抵押登记是为实现经济活动的安全。抵押权的设立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当事人是否已对某一财产设立抵押权,只有当事人才知道,因此,当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发生其他法律关系时,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就有可能与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为了避免冲突,需要通过一种方式将抵押权的存在现状向社会披露,避免因抵押权的行使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抵押登记后,抵押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查阅登记记录,以较低的成本避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生冲突。

其次,抵押登记强化担保效力。抵押权经过登记后,法律可以在抵押权与担保物上的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实现对抵押权的保护。抵押登记后,可以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给予合理的注意,如果利害关系人在与抵押物有关的交易过程中,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理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影响,而且不得与抵押权对抗。

第三,抵押登记是预防纠纷。一种权利的行使可能使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在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引起矛盾和纠纷。这种纠纷往往表现在抵押权与租赁权和同一财产上不同抵押权之间等多种形式,通过抵押登记对权利的顺位进行法律上的安排,可以有效地避免矛盾的发生。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为解决纠纷提供公正的依据。

由于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方式,作为抵押物的所有人,很容易将抵押物转让。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将无法实现。因此,为了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登记机关要对抵押物进行登记,不登记抵押合同无效,而无效的抵押合同不能优先受偿,不能对抗第三人,从而影响债权人追偿债务。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房地产他项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其主要作用是公示。因此,以房地产设立抵押,必须经过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在我国,只有依法办理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才能生效,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生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未办理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在性质上是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可以根据该合同,要求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拒不办理登记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 房地产抵押登记起到公示并对抗第三人的作用。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必须向外界展示,避免因当事人或第三人不知情而导致交易不安全、权益受损。动产担保的公示方式一般都是交付占有,但抵押权以不转移占有为特征,而且房地产是不动产,它的物权公示方法是登记,房地产的取得、交易过户、注销等都要经过登记,因此,房地产的抵押只有采用登记公示的方式才能有效地保护交易安全。一旦房地产抵押情况进行了登记,而且这种登记情况是可以公开查询的,法律就推定第三人已知晓抵押权的存在,因为此时抵押双方当事人已尽到了公示与提醒的义务,而准备就抵押房地产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有了查询该房地产登记情况的条件和责任。如果该第三人不去查阅,对自己的交易权利是否有保障不关心,日后以不知抵押权存在为由向抵押权人提出抗辩时,法律也不会给其更多的关照,从而也使抵押担保的效力得以加强。

3. 房地产抵押登记具有公信力。我国现行法律是否承认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未就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作明确规定,但应当承认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其理由在于:一方面,现代社会交易频繁,如果没有公信力的保护,则善意第三人在毎次交易时都必须检查登记册上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的真实性,否则就要因为其检查不周而承担取得的权利被追夺的危险,显然,这一要求对善意第三人是不公平的,实践中也是难以做到的,只会有碍于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的开展;另一方面,在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国家对房地产交易进行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根据有关房地产登记规则,登记机关除对登记申请的填写、登记手续和应提交的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外,还对房地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核实,对房地产权属的设立、变更和转移的合法性加以审查,因而,对第三人来说,登记已不仅是当事人为实现房地产权属变动而提出申请的结果,而且是国家专门机关对房地产权属变动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当然也就是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事实。

◇房产抵押登记的操作流程

一、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2、评估报告;3、房地产抵押银行贷款合同;4、抵押人身份证(留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5、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登记1天,初审2天,复审1天,审批3天,缮证1天,缴费、发证1天,归档。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土地使用权证(原件);2、计划委员会批复文书;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建设用地批准书;6、法人营业执照;7、评估报告;8、商品房应出示预售许可证;9、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10、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登记1天,初审2天,复审1天,审批1天,缮证1天,缴费、发证1天,归档。

三、房地产(现房)抵押注销登记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2、房屋他项权证;3、房地产抵押合同;4、当事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5、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登记1天,初审0.5天,复审0.5天, 注销。

四、预购商品房抵押(按揭)注销登记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抵押(按揭)注销申请表;2、房屋他项权证;3、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4、当事人身份证明(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5、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登记1天,初审0.5天,复审0.5天, 注销。

五、预购商品房抵押按揭及他项权利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2、当事人身份证明(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出示房产封顶证明;4、银行借款合同;5、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登记1天,初审2天,复审1天,审批1天,缮证3天,缴费、发证1,归档。    

◇房产抵押登记所需的资料有哪些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准备资料:银行开具的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抵押贷款合同、房产抵押登记申请表、房产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从递件到取件需15个自然日。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所需的时间

 房地产抵押登记,内容上包括抵押设立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和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否则,抵押无效。

二、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设立以后,如果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到登记事项,则须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构提出变更抵押登记申请,申请变更抵押登记时,应提交身份证件、抵押权利证明和抵押变更合同。

三、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合同终止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抵押登记机构提出注销抵押登记申请,申请注销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抵押权利证明及有权解除抵押关系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房产抵押手续费

我国的城市房地产法律中明文规定了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三种情况,而在我们中央发出的文件里仅指定了应收取两种费用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对房地产抵押没有提出要收取手续费,当前一些省执行的对房屋抵押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根据中央的规定应该是乱收费。

  ◇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

抵押注销登记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抵押合同解除,虽然抵押期限未到,但是所设定抵押的前提已消失,如抵押贷款已提前归还,或抵押约定的义务已提前履行完毕,所设定抵押无必要,抵押当事人可解除抵押协议,而解除抵押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二是抵押协议已正常履行完毕,双方亦无其他争议,原来的抵押合同已终止的,对这两种情况应当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抵押注销登记,抵押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笔者认为这里所指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来办理抵押登记的文件以及双方所签署的解除抵押合同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及已实际终止的书面申请等材料,作为抵押权人一定要认真审查抵押协议是否完全履行,主合同中的债权是否完全实现,如笔者曾遇到某银行在与抵押担保人办理了抵押注销登记后才发现抵押人、担保人的贷款利息未付而要求抵押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未能得到法院支持。由此抵押注销登记的重要意义可见一斑。

房产抵押未登记有什么法律后果 

房地产抵押不登记是指因房地产抵押合同未提交登记,以致合同无效,抵押权落空的陷阱。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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