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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夫妻共同债权被隐瞒 她将前夫告上法庭《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小孩姓名权 公婆媳妇法庭相见在当前的政策下,独生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可能引发夫妻双方甚至是双方家长的争论。其实,这种争论完全是封建传统思想作祟,孩子随谁姓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影响,姓名之争毫无意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的性质认定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两大关键因素,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谓家庭共同生活,一般而言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生活性债务,也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离婚协议多次签订更改的效力认定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协议,可以口头、书面、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甚至以行为也可订立协议。只要双方通过语言、行为表达了相同的意思,且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就可视为双方订立了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不仅仅局限于书面形式
本案所涉结婚证是否有效?“婚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规定的条件,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被结婚”17年能否撤销婚姻登记结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是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的婚姻状态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若干法律问题新探如果父母先赠与货币给子女,子女再与不动产原所有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进行过户登记,那么若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发生在婚前,则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项,不动产物权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若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发生在婚后,根据《婚姻法》第17条,该不动产物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工龄折扣的权利属性研究在房改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公民个人享有购买公有住房的权利及享有多种优惠利益,工龄折扣为其中之一。而对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所涉法律问题,看法不一。依照法律政策,购房人享有房改购房权、工龄折扣权、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房改房购买权决定所购房屋的归属;工龄折扣决定工龄利益的归属。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改房时,用工龄计算购房款的折扣价格是国家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补贴,这种福利补贴是基于特定的人而产生,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并可以用金钱表示。虽然职工本人已死亡,但其配偶在购房时享受了这种福利,所购房改房的产权中就有其已故职工的份额,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就无权单独处分(赠与)该房改房。
出嫁女儿有继承娘家父母遗产的权利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继承权还得不到保障。如本案当事人吴金花认为:“李艳荣早已出嫁,现住在外地,她不能分房”这种忽视出嫁女继承权的问题比较普遍,认为已婚女子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因而人为地剥夺出嫁女的继承权。有的妇女出嫁后,自己也认为既成了婆家的人,就没有继承娘家父母遗产的权利等。这些重男轻女的思想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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