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关于是否将配偶列为亲属类别之一,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所持的主张也不尽相同。
有些国家在法律中并无以配偶为亲属类别之一的概括性规定。另一些国家在法律中则是明定配偶为亲属类别之一的。在这些法律中,配偶在亲属类别中是与血亲、姻亲并列的。
对以配偶为亲属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配偶仅为亲属之源泉,而非亲属之本体。配偶之间既无亲系可循,又无亲等可定。本资料对以配偶为亲属持肯定说:配偶既是亲属的源泉,又是亲属本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并不矛盾。
中国古代的礼与律均认为配偶是亲属,服制图中有妻为夫服、夫为妻服的规定,在有关律条中,亲属一词的涵义也是包括夫妻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亲属类别的概括性规定,但是,从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在亲属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二)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原意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这里的同源关系或共同祖先,包括父系和母系两个方面。同源于父母双方的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同源于父母一方的为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自然血亲关系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
2.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应当注意,拟制血亲并不仅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即使原来便具有某种血亲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创设的则是另一种血亲关系,从而出现了亲属关系重复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权利义务不是按照原来的,而是按照所拟制的血亲关系确定的。例如,收养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为己之子女。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以此为中介,还会形成拟制血亲的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三)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就法理而言,姻亲本应以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为限,有些法律将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列为姻亲,这无非是配偶的血亲的延长和扩张。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见解,不同种类的姻亲如下:
1.血亲的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已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已身的姻亲。如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父、姨父),兄弟之妻(兄嫂、弟妇),姐妹之夫(姐夫、妹夫),子之妻(儿媳),女之夫(女婿)等。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或继母是继子女的长辈直系姻亲。
2.配偶的血亲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妻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夫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但是,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子女是继父或继母的晚辈直系姻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这也是以婚姻为中介的,但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我国亲属关系中的连襟(指夫与妻之姐妹之夫)和妯娌<指妻与夫之兄弟之妻),便是例证。这种姻亲关系比较疏远,仅具有传统习俗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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