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是否应对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马孝辉诉闫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89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马孝辉
被告:闫某某、王某某
基本案情
马孝辉为证明闫某某、王某某欠其借款,提交了借条1张,借条载明:“本人因资金紧张急需用钱,特从马孝辉手中借到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借期两个月,到期归还。立字为据,签字生效。借款人:闫某某。借款日期:2011 年11月15日”。闫某某认可该借条的真实性,承认是其向马孝辉借钱用于赌博,王某某并不在场亦不知情,愿意自己承担偿还责任。庭审中,闫某某向法庭提交1 张借款金额为10000元的借条,马孝辉认可该借条是其签字捺印,并当庭将该 10000元从欠款总额中扣除并变更了诉讼请求。经询问,马孝辉陈述其在借钱给闫某某时,王某某并不在场,就王某某是否知道闫某某借钱的事,马孝辉称闫某某告诉其说王某某知情。就上述借款,王某某称其并不知情,其是在2012年3月份左右时,才得知闫某某向马孝辉借钱一事。
为查明闫某某向马孝辉借款是否用于闫某某与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中,本院于2013年9月5日、2013年9月9日两次前往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天宫院村委会,向该村村委会书记张少春及村民马桂锁、李海旺了解情况,张少春称自2009年5月份村里拆迁后,王某某家除了购买三套拆迁房外,还有不少存款,根本不需要对外借款,闫某某有赌博的嗜好,在与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闫某某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张少春及村民马桂锁、李海旺借款,就此情况,有对张少春、马桂锁、李海旺所做的谈话笔录在案佐证。
另查,2012年9月13日,闫某某与王某某协议离婚。
案件焦点
丈夫是否应对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闫某某认可其向马孝辉借款的事实,据此,本院认定马孝辉与闫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闫某某负有向马孝辉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虽闫某某抗辩称其向马孝辉支付过高息并已向马孝辉偿还借款14000元,但并未就此充分举证,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故对马孝辉要求闫某某偿还借款 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王某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一节,本院认为,虽该笔借款发生于闫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通过闫某某、王某某的陈述,结合本院查实的情况,可以认定为该笔借款为闫某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闫某某个人负责偿还,故对马孝辉要求王某某共同偿还借款40000 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孝辉借款四万元;
二、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孝辉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四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马孝辉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某是否应对闫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欠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之后,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负有相应的清偿责任,这是惯常考量,但也存在例外情形,比如借贷关系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时、一方能证明夫妻约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等。
就本案而言,闫某某向马孝辉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借贷期间,闫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现马孝辉起诉闫某某、王某某,主张欠款应由两人偿还。经审理,就该笔借款,虽处于闫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某某对闫某某借款一事并不知情,马孝辉也承认在借款时王某某不在场。本案要考虑的重点是闫某某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闫某某本人承认借款全部用于赌博输掉,王某某称其家里是拆迁户,分了多套房和近100万元的存款,根本不需要对外举债,王某某还称闫某某确实有赌博的恶习,家里的拆迁款全部被闫某某偷偷取出来输光,两人也是因为这个离的婚。而且,闫某某因为赌博,向村里好多人借款,大家都知道她爱赌博。为了查明相关情况,承办人多次前往村里向村书记、村民了解情况,大家均称自2009年5月份村里拆迁后,王某某家除了购买三套拆迁房外,还有不少存款,根本不需要对外借款,闫某某有赌博的嗜好,在与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闫某某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多名村民借款。最终,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庭陈述以及法院调查的结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笔者认为,该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随着城南建设的不断加快,辖区内拆迁范围日益扩大,因而产生了大量“因拆暴富”的家庭,有了钱后,许多人开始无心工作,沉迷于赌博,不仅输光家产,还对外举债,由此导致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相关案件激增,这需要法院在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仔细分析每个案件的特点,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结果。
编写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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