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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婚姻法讲座之财产归属原则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婚姻法讲座之禁止家庭暴力 (一)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婚姻法讲座之离婚的过错赔偿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婚姻法讲座第一部分婚姻观念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内容,都是爱情的忠实性、专注性、排他性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性等伦理道德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如果违反了这些原则,不仅要受到道德良知和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幸福婚姻需要懂法的智慧女人 作为现代女性应该不断充实完善自我,将学习知识提升素养作为生活之必需,时刻保持与社会的一致性,时刻保持自我的独立性。经营家庭应重视家庭成员之间的支持与辅佐,注重家庭成员之间的人生观、价值观交流、注重精神层次的深入交流。法官通过实际案例的审理,发现许多男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均称随着事业发展与妻子失去共同语言。所以,无论是从家庭和睦还是自身发展的角度出发,女性都应该重视不断提高自己保持与时俱进。
分手约定“青春损失费”,师出无名难获赔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案例。因婚约及同居导致女方丧失生育能力或遭受其他重大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负适当的赔偿责任。当然,所谓的一般的论年限的“青春赔偿费”不能支持,应当说双方都为婚约耗费了青春,很难说谁损失更大,谁更应该得到赔偿。重大的人身伤害还是应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予以适当保护。
“直到介绍成功为止”婚介合同的隐形陷阱现在大多婚介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婚介服务的期限,约定婚介服务直到介绍成功为止。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张解除婚介服务合同的,考虑到婚介服务的时效性,应当予以准许,婚介服务机构已经履行的部分婚介服务义务的,有权向征婚者收取相应的费用,在扣除这部分费用后,剩余的服务费应当返还给征婚者,具体的数额由法院确定。对于在婚介合同中约定不退任何服务费的,根据公平的原则和婚介机构履行义务的情况,一般不予支持。
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的执行困境及解决路径实践中,一套房屋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普通的工薪阶层已经很难负担。离婚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在购置该“一套住房”时,或是倾双方所有的积蓄,或是父母赞助,或采取银行按揭贷款等方式。当事人因离婚诉至院,各方均不能独自承担整套房屋的价款,由此给法院分割房屋及执行都带来一定的难度。
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父母能否拒付抚育费本案中李君未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李君姓名问题除了与姓名权、监护权相联系外,还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相联系。在子女未成年前,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王某未征得李某同意擅自将儿子姓名变更,侵犯了李某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成为李某拒付抚育费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名。
当事人父母达成离婚退礼协议是否有效现实生活中,收受彩礼的情形很多,有些彩礼的确是给付给女方娘家的,但是彩礼往往用于为女儿置办各种结婚物品。有时为了顾及面子,倒贴的现象也有许多。既然,女方娘家没有得到此彩礼,也就没有退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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