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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律师

  •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与效力
    日期:2015-04-29 点击:76次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与效力婚姻当事人须有订立协议的能力,订立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约定,他人亦不得代理约定。在约定时,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意识表示真实,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而作出的约定无效。同时要严禁借约定之机规避法律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至于司法实践中有条件承认的事实婚姻关系,要求其在要求离婚时或开始同居时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因而在确认其事实婚姻关系的时候,他们已经具备订立契约能力,所订夫妻财产契约,应认为已具备订约能力的要件。

  •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与公证
    日期:2015-04-29 点击:85次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与公证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亲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抚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如中国移动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与其妻子李某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也只能由何某与李某签订,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内心真正感受。

  •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日期:2015-04-29 点击:65次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修订前的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增加,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这种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没有任何限定的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后的婚姻法针对上述问题,明确限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五种情形,有了很大进步,但缺陷依然存在,在法定财产制的采用上只规定了普通情形,没有规定非常情形,不利于解决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些特殊复杂情况,维护当事人和特定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日期:2015-04-29 点击:59次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夫妻财产约定既可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但均从婚后发生法律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较为广泛、自由,既可在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约定;既可以概括地约定采用某种财产制,也可以具体对某一项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者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行使,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的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事项。

  • 规范离婚制度 “限制”离婚自由
    日期:2015-04-26 点击:103次

    规范离婚制度 “限制”离婚自由男女双方婚姻解体导致稳定的家庭关系动荡,夫妻双方缺乏归属感,心灵和感情受到伤害,对爱情和婚姻甚至社会都会有厌恶感。夫妻双方离婚伤害最大的是孩子,当他们需要父母关爱的时候,缺失的亲情使得部分孩子的情商甚至心理扭曲,单亲家庭孩子的犯罪率也比健康家庭的高。男女双方因为不和谐的婚姻关系,对人生的看法会发生极大的变化,幸福指数会大大降低。

  • 设立结婚财产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日期:2015-04-21 点击:61次

    设立结婚财产登记制度的必要性结婚财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增加行政成本,这种做法和婚后进行公证登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就可以以登记为准,不必再对婚前财产逐一核实,甚至,不必就婚前财产进行判决,所有财产中去除婚前财产即为婚后的财产。登记结婚时附加财产登记,实质上也是对夫妻各自婚前财产状况从法律层面上作出的确认。

  • 配偶权有关问题之初探
    日期:2015-04-18 点击:55次

    配偶权有关问题之初探日常事务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对配偶的家事代理权,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作了规定。

  • 论事实婚姻
    日期:2015-04-18 点击:63次

    论事实婚姻探讨事实婚姻问题,就必然会涉及到与之有关的同居关系问题。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上的后果:一种是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的;而另一种则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因此在我国,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均为同居关系。所谓同居关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同居关系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两种。

  • 治理违法婚姻刻不容缓
    日期:2015-04-10 点击:78次

    治理违法婚姻刻不容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对待重婚需明确以下两点“一是重婚行为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因重婚引起的离婚纠纷的,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必须禁止重婚,所以,重婚是违法行为,因此而引发的离婚纠纷的,应承认和保护前婚否认和解除后婚。至于通奸、姘居,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也要根据情节的轻重,依照行政法规,治安法规予以处理。

  • 民事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认定刍议
    日期:2015-04-07 点击:45次

    民事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认定刍议债权与债务是相对的,其实质是民事权利义务依法设立、变更、终止的合同关系。除具有一般债务关系的特征外,夫妻共同债权的独特特点,表现为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参加诉讼;这种债权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构的。正是夫妻共同债权的这种独特特点,又因为离婚案件不但要处理婚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还要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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