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违法婚姻刻不容缓
── 对重婚、纳妾、通奸等违法婚姻现象扫描
作者:西峡法院 靳洪来 王玉信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违法婚姻呈上升趋势,在这些违法婚姻中主要是重婚、早婚、包办买卖婚姻、病忌婚、近新婚、订小亲、纳姜、姘居、通奸、拐卖成婚等违法婚姻已达到刻不容缓的地步,冲击着社会,冲击着人们的思想,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而这些形形色色的违法婚姻占婚姻总数的13.2%,导致离婚、家庭破裂纠纷的上升、蔓延,大约占离婚纠纷的10%-15%,有的地方高达25%,这些违法案件由此而引发的伤害、凶杀的刑事案件中占20%左右。
一、重婚、纳妾现象对《婚姻法》的冲击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三条规定,从正、反两方面,概括了我国婚姻的五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主义性质的具体体现,一夫一妻是婚姻法的第二个原则,特别强调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和制约夫妻间的信任,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事实上的重婚呈上升趋势,这是违反婚姻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近年来,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现象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1、通奸、姘居行为不仅数量多,而且日益公开化,在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通奸、姘居是要受到刑事制裁的,因此,当时的通奸、姘居行为是隐蔽的,即使证据在案,当事人也拒不承认。近几年来,受西方性开放思潮的影响及法律对通奸行为的放宽,使这一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因姘居行为日益公开化,有的当事人直言不讳地承认自己有“第三者”,还有的“第三者”公然闯入对方家庭,逼迫对方离婚。由此而引起的伤害、报复、凶杀等刑事案件不断发生。
2、重婚纳妾又重新出现。
从1956年婚姻法颁布后,我国的婚姻关系基本上实现了一夫一妻制,除了1950年前遗留的重婚问题以外,重婚现象已经大为减少,文革期间,封建婚姻回潮,重婚案件有所增多。2001年婚姻法颁布后,情况有了好转,但近年由于种种原因,重婚、纳妾等旧社会的陋习又重新出现,根据河南省某县的调查, 重婚、 纳妾就达700多人,其中,重婚者有些是致富的农民,外出打工、经商、开舞厅、 宾馆者居多,有的家庭保姆成了变相的“小妾”,他们以公开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还有的“本妻”怕丈夫和自己离婚,就和“妾”和平相处,相安无事。对于这种破坏一夫一妻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早在1983年就曾发布有通知,如果受害人不起诉,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这一决定是夫妻必要的,但执行起来却显行软弱无力。
3、对待重婚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对待重婚需明确以下两点“一是重婚行为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因重婚引起的离婚纠纷的,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必须禁止重婚,所以,重婚是违法行为,因此而引发的离婚纠纷的,应承认和保护前婚否认和解除后婚。至于通奸、姘居,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也要根据情节的轻重,依照行政法规,治安法规予以处理。
分析当今的重婚、纳妾,不难看出重婚、纳妾主要是无视法律,道德沉沦造成的。但也确有个别重婚、纳妾者主观上并不追求两个婚姻共存,往往由于合法婚姻不美满,而离婚又离不成,因而走上了违法的的道路。如现年45岁的赵某在某市开一私家旅馆,其妻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而赵某虽然和其妻没有共同语言,想与其妻离婚,但又考虑到面子和小孩及家里70多岁的父母,为此,只好在旅馆和服务小组长期同居,而每月赵某还给家里的妻子寄回300元生活费。赵某其妻虽早有所闻,但为了这个家庭而从没出面干涉过赵某的不道德行为,为此,她只好含泪忍疼,等着他丈夫的“醒悟”。又如刘某在广州长期居住,并办有一公司,经常到外地采购货物,他在郑州、武汉两地各购一套房屋供养两个“小妾”,回家后又瞒着其妻以满足其生理和长期鬼混的目的。
二、滋生违法婚姻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封建传统思想在新经济生活中的复活,是产生违法婚姻的重要思想根源之一。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的历史古国,我们国家是脱胎一个有着漫长封建传统的社会。新中国成立后,封建制度作为一种腐朽的社会制度已被彻底推翻了,但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却并未从根本上完全消失。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精神解放了,但随之带来的副产品是被扼制了很长时间的封建残余思想也趁着这一松动被唤醒了,在本来就很有市场的中国广大农民中立刻勃发出巨大的力量,冲击着社会,冲击着人们的思想。
在其他的违法婚姻中,也都不难看出它们的传统道德、习俗的渊源,如近亲结婚。即在我国盛行的中表婚,它是“亲上加亲”,黄土变成金“这一民间陋俗与愚昧,是不讲科学相结合的产物。
而重婚、纳妾则更是封建道德在当前新经济形势下死灰复燃的结果。纳妾是封建主义、封建道德、封建礼教在人们行为中的反映,在封建社会、家族最大的事情就昌立嗣,因此,纳妾不仅是为服供男人享乐,更主要是解决子立嗣,继承问题,妾越多,说明家庭兴旺。解放后,国家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废除了重婚纳妾制度,当前,在一些不健康思想的影响下,社会上又大量出现了一度被杜绝的重婚纳妾现象,这些现象从本质上说,仍然是封建思想残余的结果。
1、增长率失误对婚姻的冲击。
由于教育的失误,忽视了对人们思想品德的教育,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在婚姻道德方面表现得列为突出。但这些法盲虽然不懂法,却仍然接受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思想侵蚀。不论是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还是西方社会的性自由、性解放,他们可以一古脑儿的接受下来。据对某县三个乡近1000对违法婚姻的调查,在528对早婚当事人中,知道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姻年龄的占44.1%, 不知道的占55.9%。
2、婚姻管理的失控给违法婚姻提供了可乘之机。
流动人口剧增给婚姻管理造成失控。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许多世世代代生活在农村的农民离开了他们的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走出了家园,走出了国门,参加到商品经济的洪流中,成为城市不管、农村又管不了的一群人流。随着城乡经济搞活,人口迁移和流动更加频繁,数以百万计的人口大流动给婚姻登记、出证、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对流动人口婚姻管理的法律规定。因此,大量的不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重婚、早婚的违法婚姻即在流动人口中不断涌现,这是当前的违法婚姻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治理违法婚姻的对策
1、加强教育,提高全民族精神文明素质。
回顾过去几年的工作,我们最大的失误就是放松了对人民群众的教育,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泛滥,封建迷信的复活,“高消费”的舆论导向等等,这一切都诱发、助长了婚姻领域中的违法现象。
我们的教育,尤为重要的是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加强婚姻法的普及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这对防止出现违法婚姻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婚姻问题,大量的是思想认识问题,通过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都了解婚姻法。因此,治理违法婚姻最首要的应该是切实加强全体民众的教育,包括科学文化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2、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治理违法婚姻
近几年来出现的大量的违法婚姻,与我们的法律不健全有着极大的关系。结婚作为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目前我国出现的大量的违法婚姻或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或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由于我国法律不够完善,对违反婚姻的当事人没有处理条文,使得处理违法婚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3、完善相关机制,加强综合治理。
近几年来,许多地方在对违法婚姻的处理过程中,多偏重于经济手段,虽然经济受罚款对违法婚姻的当事人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光靠罚款制度制裁还不可能完全杜绝违法现象的出现。特别是对那些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的无法罚的人,更是起不到相应的作用。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是治理违法婚姻的重要环节,也就是说,使婚姻管理与当事人的其它利益挂钩,各有关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不给违法婚姻生存的环境,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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