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或继承案件中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能否判决归一方所有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所有权归属,应判决归当事人使用。有观点据此认为凡是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在离婚及继承案件中一律仅判决使用权而不处理所有权,由当事人另行解决所有权问题。而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在本意上仅指房改房,就是夫妻以政府政策为依据购买的公有住房,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后将其扩大至尚未还清房贷仍有抵押登记的商品房。对于已付清房款只是没有办下产权证的商品房,仅仅缺少物权登记,不应包括在这条解释的范围之内。不动产物权登记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对于已付清房屋全款并已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判决确认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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