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对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加名登记
答:夫妻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而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时既不要求提供配偶签字,也不要求提供户口本显示婚姻状况,房屋很容易就过户到了第三人名下。而实践中,为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很难得到支持。此外,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目的,一般会签订黑白两份合同,白合同的价格往往与市值相差甚大。配偶方在无法撤销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只能就白合同的价款主张分割一半,利益将蒙受严重损失。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防止不动产簿上记载的产权人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可以提起婚内所有权确认之诉来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之诉的案由应为“物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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