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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产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虽然房产证上是甲的名字,但由于本套房屋属于甲乙共同共有,甲无权单独进行转让,另外乙也没有对甲的行为予以追认,合同是不成立的。但是由于甲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了房屋的权属,才导致合同的不成立,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效力辨析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买受人是否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使办理了房屋过过户手续,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权利人主张,应予以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合同双方已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受人当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
中国语境下的司法合理性问题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及一套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且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故该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
试评《“国家继承涉及的自然人国籍问题”条款草案》“国家继承涉及的自然人国籍问题”这一议题是在东欧剧变的大背景下获得重视的;之前它一直受到冷落。虽然国际法委员会在1949年第一届会议时就确定国家和政府继承问题作为选定进行编纂的专题之一,但是,在1963年第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认可了小组委员会为这个专题建议的基本大纲,优先考虑有关条约的继承、条约以外来源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和有关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继承;至于国籍方面的问题,则在一个更广泛的标题——“居民的地位”——之下处理,后来鉴于该问题过于广泛和复杂,更把它缩小到继承的经济方面的问题,国籍问题就被排除在外了。
对我国继承法的若干学理思考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有人格说,法人说,继承客体说,无主财产说等观点。笔者在此主张法人说。遗产本身因可能附有遗嘱,债务等限制性权利而具有独立人格,故可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遗嘱是被继承人死后其生前意思表示的延续,即通过遗产的方式将本来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已经消失的个体的生前事务进行终结的意思表示。法定继承属于法律事实,是法律为死者设立的遗产处理方式,法定继承的发生可以视为被继承人选择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自己的遗产的行为。
涉外继承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纵观大陆法系德日法等国家立法,将涉外继承案件列入专属管辖范围实属罕见。就国内层面而言,专属管辖可以从法院职能角度和案件特殊性角度进行广义理解,但在国际层面,尤其涉及司法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时候,专属管辖范围的限制就尤为重要;因此,有关不动产物权、法人清算或破产、知识产权诉讼等专属某国法院管辖的观点和做法,日益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事实。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更应审视我国现有规定,从而为涉外继承寻找出合理的法律地位。
论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的精神与意义婚姻的宗法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继承法律的世俗性。早期中华文明从夏以前的巫觋文化发展为继嗣文化,又由继嗣文化的殷商高峰发展为西周的礼乐文化,这一文化理性化的过程,是与对天神文化的逐渐淡化和对人间性的文化和价值的关注增长联系在一起的。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那些已故的祖先,与今人的区别只是身处的场所改变而已,他们的功德和恩泽通过子孙的延续和祭祀作用于现世。
西方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及规律从古希腊到近现代,西方继承思想史上发生过几次大的知识转型,每一次转型都深受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继承理念的影响,并导致遗嘱继承在继承法中的不同地位。发掘和梳理西方历史上众多思想家、法学家们的遗嘱继承理念及变迁规律,对理解当代西方遗嘱继承价值理念、哲学倾向和制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新型财产,因其具有价值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性而能够被纳入现行法律所保护的财产范围,可被视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中间类型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宜作特别解释。网络虚拟财产蕴含精神价值和经济价值,是私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作为遗产具有继承法上的正当性,是现实发展的必然要求。网络虚拟财产价值之评估是该项财产在继承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之顺利实现,还须解决网络运营商的责任与义务、被继承人合法拥有网络虚拟财产之证明以及无人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之处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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