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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法的修正继承法的体系设计,围绕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效力区分关系而渐次展开,是继承法的制度修正与价值观照的基点。实施了近30年的《继承法》,超越了传统继承法的固有特质——重法定继承、轻遗嘱继承,建构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重的制度体系,体现出对本土继承文化的价值尊重,展现出解决具体问题的立法情怀。
对我国姻亲继承合理性的再思考血缘关系便是取得继承权的基础。依相互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一直是亘古不变的继承法规则,而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正是法律对血源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认。以此方式确定法定继承人能保证死者的财产最大程度留在血亲范围之内,血亲之间可以籍之相互扶养绵延不绝,社会中家庭的各项功能因此也得到正常发挥。除血亲关系外,婚姻关系为继承权取得的另一基础。
从“中华遗嘱库”的启动看我国继承法修改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与公证机关相比,中华遗嘱库保管的遗嘱尽管也需要经过形式审查,但仍然属于普通自书遗嘱,并不具有优先效力。很容易被遗嘱人其后的自书遗嘱甚至是符合条件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所更改。
论我国《继承法》遗产范围的重构大陆法系国家的遗产范围均包括了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采用概括继承方式,由继承人一并继承权利义务,再通过限定继承原则来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继承了债务而受到损失。在此语境下,法律并没有遗产范围的概念,而是将财产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占有权益、特定法律身份的继承等统辖于继承客体概念中。有学者指出:“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仅指‘积极财产’,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近代以来,在个人自由观念及个人财产权利意识逐渐为社会接受、法律认可并推崇的情形下,遗嘱自由成为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时所奉行的原则,我国迅速从一个严格遵循法定继承而排斥遗嘱自由的国家,转变成一个不仅承认遗嘱继承和遗赠,而且是对遗嘱自由限制最少的国家,所设置的限制仅有必留份制度,即《继承法》第19条关于“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
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立法的思考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指哪些人能够成为法定继承人及其依据何种顺序参加继承取得遗产,这既关系到对被继承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涉及到家庭扶养职能的实现。值此我国《继承法》修改之际,我们在考察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修改论争的主要观点基础上,分析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现状与不足,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民众的继承意愿和继承习惯,提出修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以供立法机关参考,期望对《继承法》的修改及未来的《中国民法典·继承编》的制定有所裨益。
虚拟财产继承立法问题虚拟财产在性质上并非权利,却蕴含着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其所依托的网络环境易致其受到侵犯,虽在保护态度和方法上司法实践的做法不一,性质上可将虚拟财产定位为法益。虚拟财产的利益性和社会需求证明了其具有继承的价值。当下网络用户死亡后虚拟财产处理的两种模式,即网络服务商依据协议控制与取得虚拟财产模式和网络遗产托管模式都存在诸多弊端,现实地采取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模式才是可行之路。法律应承认虚拟财产为可继承的财产利益并在继承的类型、主体、客体、程序、遗产分割及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处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两岸夫妻财产制度的传统继承与现代变革尽管目前两岸夫妻财产法律制度有所不同,但殊途同归,两岸夫妻财产制度追求的目标及达成的效果极为相似,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为首要目标,兼顾维护夫妻共同生活,保护交易安全,尊重个人意思自治。探讨研究两岸夫妻财产制度的传统性和现代性问题对于透析各自夫妻财产制度之异同,确立夫妻财产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更好地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违反离婚协议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夫妻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往往会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在协议中约定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擅自处分财产,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占较大的比例。此类案件中由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互交织,如何平衡保护各方的利益成为适用法律的棘手问题。
借离婚逃避债务的协议可申请撤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为限,且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5年后,债权人就丧失了保全撤销权。该5年时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情形而中止、中断,即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在债务人作出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超过5年的,债权人就不再享有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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