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制度的沿革结婚制度是个体婚制的产物,它在历史上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变化。
(一)早期型结婚方式举例这里早期是指个体婚制形成时期。当时主要有掠夺婚、互易婚、劳役婚、买卖婚、赠与婚等。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已妻。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其中,掠夺婚、赠与婚可称为无偿婚,互易婚、劳役婚、买卖婚可称为有偿婚。
(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
这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所谓“六礼”,便是聘娶婚中的嫁娶程序,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纳采”反映男家遣媒人携带礼品赴女家提亲。“问名”指男家遣媒人查明女子的生辰八字以及女子生母的姓名,以备占卜。“纳吉”是指男家在此项婚事卜得吉兆后告知女家,以示庆贺。“纳吉”亦称文定,一般均在此时写立婚书。“纳征”指男家向女家交付聘财。女家收纳聘财后,婚约即告成立。“请期”指男家向女家请以完婚之期;在男家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形下,往往沦为“告期”。“亲迎”指完婚之日男家往女家迎娶,迎归后行“合卺”之礼以示成妻。
此外,女子嫁入夫家后还须行成妇之礼。经“庙见”后,始得成为夫方宗族的成员。“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登于祢,成妇之义也。”如果女子未经庙见而死,只能“归葬于女氏之党”。
“六礼”之制历代数有变迁,后世不及早期严格,渐有简化之势。宋代改“六礼”为四,即“纳采”、“纳吉”、“纳征”、“亲迎”。<朱子家礼)中将“纳吉”并入“纳征”。元代增“议婚”一项。明、清时期基本上沿用(朱子家礼)。历代的户婚律均以写立婚书、收受聘财为定婚条件。在实际生活中,王公、高官等上层人物多行古礼,庶民百姓的嫁娶程序则较为简略。
(三)古代各国的宗教婚宗教婚盛行于古代各国,许多宗教经典都有关于结婚方式的要求。市民法上的共食婚便是古代罗马的一种宗教婚,婚礼由神官主持,结婚当事人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始得成立。印度教的(摩奴法典)规定了八种结婚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种姓的人。其中类似买卖婚姻的,被称为阿修罗的结婚方式。按照伊斯兰的教义,结婚是穆斯林应尽的宗教义务,但不得与异教徒结婚。结婚以前,男方须向女方之父交送“麦尔”或“沙对”。成婚之日,举行由阿訇主持的宗教仪式。
欧洲中世纪是基督教的全盛时期。许多国家以基督教为国教。按照寺院法对形式要件的要求而成立的宗教婚,是当时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结婚被视为七项圣典(亦称宣誓圣礼)之一。结婚须向当地教会申请,事先经教会公告。婚礼由神职人员主持,当事人须宣誓并接受神职人员的祝福。中世纪以后,基督教的宗教婚逐渐为民事婚所取代,但至今仍有相当的影响。
(四)近现代的共诺婚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
在结婚方式上,首先采用选择民事婚制度的是16世纪的尼德兰(即今之荷兰)。所谓选择民事婚,是指依宗教的方式结婚还是依民事的方式结婚,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经上述两种方式而成立的婚姻均为有效。1787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六也在敕令中肯定了选择民事婚制度。法国大革命后,1791年的宪法指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此后,欧洲各国在立法上相继进行了结婚方式的改革。但是,这种改革是渐进的。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共诺婚制的确立,民事婚成为普遍通行的结婚方式。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共诺婚,在价值观上是同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民主”的原则相一致的,是以契约说为其理论基础的。婚姻既为契约,当然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条件。这同无视或漠视当事人结婚自由的古代婚姻相比较,无疑是重大的历史进步。但是,这种形式上的自愿并不能消除社会条件对结婚自由的限制。
20世纪以来,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对结婚法作了修改,法定的结婚方式趋于简化。原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均以依法办理登记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五)中国百年来结婚方式的演变中国结婚法的近代化始于20世纪之初。清朝末年和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期制定的民律草案,既有对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制度包括结婚方式的模仿和借鉴,又有对本国旧制的沿袭。由于均未施行,北洋军阀时期对结婚的法律调整,仍然是以《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当时的大理院还作过解释和判例,如订婚须写立婚书,依礼聘娶,结婚须有合法的主婚人主婚等,使传统的结婚方式得以延续。1930年公布、1931年施行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以仪式婚为法定的结婚方式,结婚须举行公开仪式,并有二人以上之证人证明。实际生活中传统的聘娶婚仍然流行,只是在方式、程序上有所简化。
中国的新民主义婚姻制度发端于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当时婚姻制度的改革也包括结婚方式的改革。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法、婚姻条例均规定,男女结婚须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以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这种首创的结婚登记制度,在建国后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的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均规定,结婚当事人须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以此作为结婚的法定方式。从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原内务部和民政部在不同时期都颁行了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是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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