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婚姻家庭律师

结婚的必备条件

日期:2016-02-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93次 [字体: ] 背景色:        

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须有结婚合意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对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首先,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这就排除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家长等代为允诺,这就排除了第三人对婚事的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出于无奈而违心地表示同意,这就排除了各种外来的干涉。

当然这并不妨碍当事人就婚事向父母、亲友等征询意见,也不妨碍后者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但是,是否采纳只能由当事人决定。要划清善意的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

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当代不少国家的法定婚龄低于成年年龄,因此以未成年人结婚须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规定作为救济。

其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在确定有无真实的结婚合意时,不能仅凭当事人外在的表示,还应注意这种外在的表示与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是否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大致可以分为:意思表示虚假(如双方通谋成立虚构的婚姻)、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当事人因受威吓、胁迫而同意结婚)、意思表示错误(如当事人因受欺诈或出于重大误解而同意结婚)。一般许多国家均将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作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目前我国《婚姻法》仅以受胁迫而结婚,作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

再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在我国,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须经法定程序认可。在其他场合,以其他方式所为的同意结婚的表示,只能认为是成立婚约即订婚的合意。

结婚的合意不得附以条件和期限,这是由婚姻的宗旨而决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和期限,对结婚行为是完全不适用的。结婚的效力是法定的,不能由当事人以条件和期限加以限定。结婚合意附有解除条件或终期的不影响婚姻本体,法律上应当否定所附的条件和期限的效力,视其为无条件、无期限的结婚合意。附有延缓条件或始期的,法理上认为仅是订婚的合意而非结婚的合意。

(二)须达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结婚年龄的上限毋须法律规定,到达法定年龄后何时结婚,悉听当事人自便,这是古今中外各国结婚法的通例。罕见的例外是俄国沙皇时代的民法,曾规定男、女已逾80岁者不得结婚。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结婚年龄均受以下两种因素的制约。一是自然因素,即人的身心发育程度。只有到达一定年龄,才具备适婚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二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一定国家的人口状况、人口政策以及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对婚龄的确定也有程度不同的影响。

中国历史上的婚龄,古籍中的记载不尽相同。《周礼,地官。媒氏》中有“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之说,许多古籍的记载均可说明:男三十、女二十并不是婚龄的下限,实际上是说,到了三十、二十还不结婚便不合于礼了。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定婚龄是很低的。依唐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听婚嫁。”明洪武令和清通典均以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以上为嫁娶之期。

早婚习俗社会根源:根本上植根于广泛的小生产经济。在封建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中,作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家庭对劳动力的需求是很强烈的,早婚是为了早育和多育。对追求广土众民的封建王朝来说,早婚又是增加人口、扩大赋税、劳役、弥补战争消耗的重要手段。因此,不仅肯定和提倡早婚,有时还强制人们早婚。例如:汉惠帝时曾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传宗接代”、“多子多”等源自宗法伦理的生育观,对早婚的驱动力也是不可低估的。

古代各国的法定婚龄一般都很低。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法典》和欧洲中世纪寺院法中的规定是男14岁、女12岁。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结婚制度的近现代化,一些国家的法定婚龄逐步有所提高。男子的法定婚龄最高的国家为叙利亚(23岁)。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定婚龄,男不高于21岁,女不高于18岁。此外,还有极少数国家仍沿袭古风,以男14岁、女12岁为法定婚龄。当代许多国家的法定婚龄看起来偏低,但实际结婚年龄并不低,晚近有提高趋势。

中国的法定婚龄在20世纪有了显著的提高。清末为男16岁、女14岁,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为男18岁、女16岁,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为男20岁、女18岁,1980年《婚姻法》规定为男22岁、女20岁。我国现行法以男22岁、女20岁为法定婚龄,是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婚姻法》有“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导向性规定。在适用有关法定婚龄的规定时,一定要处理好依法办事和提倡适当晚婚的关系。法定婚龄只是结婚年龄的下限、起点。对情况各不相同的人,不一定是结婚的最佳年龄,更不意味着一到法定婚龄便非结婚不可,应大力提倡适当晚婚。如果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并符合其他的结婚条件,又坚持结婚要求的,自应依法准许,但也要鼓励当事人在婚后适当晚育。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