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武某原系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因商店装修需要,周某便找到朋友程某借款两万元。后来商店因经营不善,生意惨淡,周某与武某的感情也出现问题,于是他们进行了协议离婚,并且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男方借的由男方偿还,女方借的由女方偿还。”离婚后周某就离开了原来的城市到外地去了。而程某得知周某与武某离婚后,多次找周某索债未果,就跑到武某那里要求她替周某还债。但是,武某以与周某离婚时的约定为由拒不偿还。急着要钱用的程某无奈下,将周某与武某一同告上了法院。那么,武某是否能够以离婚时的约定而拒绝分担周某欠下的债呢?
在现代社会中,婚姻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而每一婚姻案件中几乎都会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夫妻离婚时,不仅要分财产,还要分债务。但夫妻在离婚时对债务的分割协议,一般只能对双方当事人有效,而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谓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个人负担同一债务,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的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
本案中,周某借款的行为是发生在周某与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借款人是周某,但该款项用于周某与武某两人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且武某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周某的个人债务,所以,周某与武某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程某可以向周某和武某中的任何一个索要。其中一人偿还债务后可以按照离婚时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当然,武某具体需要还多少,还要视她与周某双方的财产状况、收入情况、现有生活状况、经济承受能力而定。如果一方经济状况欠佳、生活困难,且与对方的经济实力悬殊较大,可判决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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