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在法院判决前便将家中财产毁坏,往往因两种情况发生:一种是夫妻之间积怨较深,互不相让,一方一时感情冲动或故意报复;另一种是外界影响较大,由于家属、亲友的鼓动、唆使甚至直接参与造成毁物伤人的后果。但无论什么原因,这种做法都是错误的,后果严重的就是犯法行为。从道义上讲,这样做也是不珍惜自己和他人劳动成果的不道德行为,离婚与否都会给今后生活带来很大困难;从法律上讲也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
对这类问题,基层组织和当事人单位都应密切配合法院及时制止事态扩展,被损害财物的一方可提请法院和离婚案件一并处理,如有他人参与毁坏财物的,也可以依法另行起诉。法院处理时,除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外,并应根据不同情况、责任大小、财物毁坏程度等予以适当处理。被毁财物有的可以修复,有的可以改制,有的则予赔偿。所需费用应由毁坏方负担一部分或全部,如系多人所为,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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