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设立结婚财产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作者:涧西区人民法院:张 奕
“婚前财产归夫妻双方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是我国新《婚姻法》对婚姻财产问题所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规定,这为解决我国婚姻财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的积累和丰富,人们对自我价值的认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较以往有了大幅度提高。据涧西区法院民一庭的统计,三年来,该庭审理的离婚案件约2400余起,每年新收离婚案件的数量增幅不大,但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则以每年百分之10的速度增加,2002年竟占所有离婚案件总数的80%。对家庭财产的举证不仅是困扰双方当事人的难题,其调查核实也是现今民事法官最头痛的问题。使得简易离婚案件的审理越来越成为一种复杂而困难的推理过程,这样既增大了法律实务的成本和当事人的诉累,也不符合社会稳定的要求和经济诉讼的原则。这种夫妻财产不明晰的状况不仅给司法工作造成了沉重的负担,而且还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目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当事人结婚登记后,可以就婚前财产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以求法律的确认,对于这种自愿性的规定,几乎无人相应,根据涧西区法院的统计,在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中,有财产公正的不足5%,而这个数字在农村则会更低。
因此,笔者建议设立结婚财产登记制度,即在结婚登记时,对双方财产一并进行登记,并出具相应的登记证明作为结婚证的附件。该项制度的设立非常必要。
首先,结婚财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增加行政成本,这种做法和婚后进行公证登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就可以以登记为准,不必再对婚前财产逐一核实,甚至,不必就婚前财产进行判决,所有财产中去除婚前财产即为婚后的财产。登记结婚时附加财产登记,实质上也是对夫妻各自婚前财产状况从法律层面上作出的确认。与现行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相比,结婚财产登记制度使结婚登记和财产公证两个行为一次完成,删减了登记程序,减少了当事人的负担和麻烦。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讲,有了明确的婚前财产登记,避免了他们在处理该类案件中投放大量的人力物力,降低了司法成本,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其次,结婚财产登记制度使结婚双方对各自财产作到心中有数,可以降低夫妻任何一方的依赖心理。在现实生活当中,因受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有相当的已婚女性在经济依赖或依附于男性,如果在登记结婚时附加财产登记,有助于夫妻双方在同一起跑线,使双方在婚后的生活中勤奋工作,更有助于相互关爱,相互支持,避免婚后因夫妻双方经济,素养差距拉大造成的感情隔阂,这也为男女平等的实现提供了心理和经济基础。同时,该项制度的实施,也可以避免那些为贪图某种利益而结合的不健康婚姻的发生。
第三,结婚财产登记制度使婚前财产归属明晰,给婚姻关系之后有可能产生的继承关系的处理带来方便。我国婚姻法中“婚前财产归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规定体现了个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物权法中财产所有权属于典型的形成权,权利主体对其所有之物有绝对处分权。除了继承之外,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可能发生赠与等法律关系,有了结婚财产登记制度,实际上确认了结婚双方的私有财产。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制度以来,独生子女家庭日益增多,独生子女的婚前财产的数额日益增大,而结婚财产登记制度,确定了结婚双主的婚前财产的数额,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继承人同受增与人之间的纠纷。
第四,结婚财产登记制度更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在我们这个国度里,传统和习惯对人们的行为仍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人们普遍把结婚当成一种喜庆的事情,更愿意接受人们的祝愿和恭贺,而把婚后财产公证当成不信任和不忠诚的表现,这种心理暗示的作用是造成婚后财产登记部门门前冷落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将结婚财产登记这种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来强制推行,则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同。
在社会生活中,伦理道德是处于上位的行为规范,而我们却不能苛求每位公民的道德意识都达到相当高的水准;法律则是处于下位的行为规范,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的有效实行只能使社会问题回归到原始的公平状态,而好的法律制度本身却有可能给公民的社会行为带来好的导向作用,结婚财产登记制度便是如此。
法律所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但如果法律只有跟在社会问题的后面以解决补救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文,那么这个法律其实还处于低级水平。一部好的法律制度不仅能解决现存的具体问题,而且不能防微杜渐,并间接的鼓励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行为,引领一种好的道德观念。并且从法律的效益说来看,一项法律的实行消耗的社会成本越低,那么该法律的社会优越性则越高。而结婚财产登记制度正是如此,它可以弥补婚姻登记制度的不足,降低司法成本,有效抑制一些社会问题的发生。
综上,社会越发达,结婚财产登记制度实行的必要性就越大,该制度在现实中的作用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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