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座第一部分婚姻观念
婚姻和家庭,多少人因为她而幸福美满,多少人因为她而痛苦悔恨,她既是个人是否幸福之源,又是社会安定与否之本。任何一个正常的人,无不希望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成为自己生命之旅的避风港;任何一个文明的国家,都会重视维护其社会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婚姻法就是国家颁布的用于调整、规范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调整、规范家庭成员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一部分婚姻观念
一、忠实、尊重:婚姻家庭存在的前提
什么样的爱情是道德的爱情?什么样的婚姻是道德的婚姻?婚姻法中必须有一个基本的立场。对此,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忠实”不同于从一而终”的伦理道德观念,而是双方在平等、信任基础上的爱恋专一。具体体现包括生理方面,更主要的是在精神、情感、心理、道德等方面。婚姻是基于人类对情感归属的需要。
“尊重”则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人格地位。夫妻双方虽然在体质、容貌、才能、收入、家庭背景等方面存在实际的差别,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却是人格独立、意志自由的。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依存。
“忠实”和“尊重”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前提,是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内容,都是爱情的忠实性、专注性、排他性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性等伦理道德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如果违反了这些原则,不仅要受到道德良知和社会舆论的谴责,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公正、人道:婚姻家庭关系健康的标志
公正指公平正义:体现在一、财产的认定; 二、道德的物质惩戒。
“婚前财产公证”的争议凸现出物化时代人们对婚姻的理性态度。人们在家庭财产方面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由过去只谈情、羞于谈利转化为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及物化时代的到来使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财产需求的旧婚姻法已经很难满足人们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要求。
因此,如何有效地调节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促进社会进步,乃是新婚姻法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从新修订的婚姻法来看,对双方共有财产、个人财产、夫妻债务、过错赔偿、财产约定及其效力等内容有了明确规定,而且具有可操作性,体现了社会公正的意义。
三、人道主义精神及道德的力量
人道主义的要求是,以个人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幸福之上、个人权利以尊重别人的权利为前提。 这一点,自始至终都贯彻于新婚姻法中,如对婚姻家庭内部各成员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对离婚制度有关内容的充实,对严重危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等。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如过错赔偿制度、离婚补偿制度等均大力弘扬了人道主义的道德精神。
人类的婚姻问题不完全是法律问题,道德的因素始终占据主导。情感的动态性和维护性不是静态理性的法律所能够予以涵盖。
如果人类的婚姻关系到了需要用武器去规制时需要反思的恰恰是婚姻制度本身,只能说明是人类的婚姻制度出了问题。制度需要适应婚姻观念而不是反之。对同性恋的宽容、对多婚民族的认可、对异己性关系的容忍都说明这些。制度不是排除异己的武器,而是认可差异存在的标志。
感情问题归根结底属于两个人的问题。只要不是偏离了自愿的范围理应得到制度的宽容。所以单凭法律的力量不可能解决婚姻家庭中存在的全部问题,更不要寄希望于此。譬如,“包二奶”行为绝对是不道德的、违法的,但是是否需要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就需要反思。法律惩罚有罪的性(如强奸),道德反对有错的性(婚外性、乱伦)最终婚姻问题取决于道德的自律与觉醒。我们在完善法制的同时,还必须促进相关配套体系的建立完善以及人们道德观念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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