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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之离婚的过错赔偿

日期:2015-04-04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0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法讲座之离婚的过错赔偿

赔偿的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赔偿的请求主体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赔偿的请求时间条件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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