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婚姻家庭律师

关于工龄折扣的权利属性研究

日期:2014-12-25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1 阅读:146次 [字体: ] 背景色:        

白玉廷1, 曲 波2
(1.山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山东 淄博 255049; 2.山东大学 党委校长办公室,山东 济南250100)


摘 要:在房改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公民个人享有购买公有住房的权利及享有多种优惠利益,工龄折扣为其中之一。而对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所涉法律问题,看法不一。依照法律政策,购房人享有房改购房权、工龄折扣权、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房改房购买权决定所购房屋的归属;工龄折扣决定工龄利益的归属。
关键词: 房改购房权;工龄折扣权;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住房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 D922.1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51(2005)02-0114-03
收稿日期:2004-10-09
作者简介:白玉廷(1954—),男,山东沾化人,山东理工大学教授。
一、法律政策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旧的住房体制实行国家对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部分扣除,统一建房,实物分配。所以职工购买公房时采取工龄折扣的办法,对原来的实物分配部分予以一定的返还。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得到单位的资助,增加了一定的住房消费收入,所以房改政策规定,对购房职工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工作年限应予工龄折扣,建立住房公积金后的工龄不予工龄折扣。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到位,与之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将在一定时间中存在。
据笔者接触到的实例及调查发现,对于在房改中公民个人购买房屋时进行工龄折扣的权利属性,尤其是购房人在工龄折扣时计算已故配偶的工龄的权利属性认识,在理论上与事务上还存在较为普遍性的错误,主要表现在:将公民利用已故配偶的工龄所购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将已故者的工龄所体现的利益看作是死者的遗产,致使购房人的权利受到不应有的侵害。本文试图就该现实问题作出理论上的说明,以期有利于正确适用国家法律政策,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二、房改购房活动中的几种权利分析
在我国的房改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购房者享有一系列利益或称权利,它是一个权利群。现对与本论题有关者讨论如下。
(一)房改购房权。与一般的房屋买卖不同,房改购房发生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发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卖方是国家,购买方是具备法定条件的公民。购买方享受各种补贴和优惠,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换言之,具备法定条件的公民,有权参加房改购房。这种权利我们称其为房改购房权。公民可否购买房改房与公民的户籍所在、现有的承租关系以及是否属于国家干部或职工等联系在一起,因而购买房改房本身就体现为公民的一种与“自己身份”相联系的权利。
(二)本人工龄折扣权。基于历史的原因,法律政策规定,有房改购房权者,购房人可依照本人工龄之长短在购房中取得相应的利益,即所谓的工龄折扣。购房主体在购房过程中可主张工龄折扣利益,也可放弃,因而它表现为购房主体的权利,我们称其为购房主体的本人工龄折扣权。
(三)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特定的公民死亡以后,与其具有配偶身份关系的人,若在购房时尚未再婚,可将死者工龄计算入自己的折扣工龄。计算结果,可使购房主体获得更大的工龄利益。这种可将已故配偶的工龄计算入自己折扣工龄的权利,我们称其为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
(四)享受已故配偶生前的职级待遇权。基于配偶身份关系,死亡人生前职级较高的,其配偶在购买房改房时,可享有其配偶的职级利益。这种权利,我们称为已故配偶生前职级待遇权。
就以上权利而言,一般情况下,购房者享有前两项权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一人可同时享有以上四种权利。以上所列权利有共同点,其一,权利的产生与权利人的身份相联系,如:社会角色(干部、职工或承租人等),工龄人,配偶关系等。以上权利是法律政策赋予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享有。其二,从权利属性上观察,均为财产利益取得权。
三、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
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已故者的配偶,享有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配偶、已故部级干部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和计算;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离异后若未再婚,按本人的工龄计算。”
再如,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一、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与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合并计算。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超过3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5年的,按35年计算。二、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病故军人工龄合并计算。病故军人工龄超过30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0年的,按30年计算。三、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再如,新疆地区的《关于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新房改字(1995)11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购房家庭中夫妇双方一方已去世,其工龄折扣年限按一方的实际工龄加另一方去世前的工龄计算。丧偶后又重新组建家庭的,则工龄折扣年限于按现夫妇双方工龄之和计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依据已故者(死者无论是党和国家领导人、部级干部、革命烈士、病入军人还是一般职工)生前工龄取得利益主体即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的权利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必须是死者配偶,配偶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但其他的身份关系却不能充分此条件。如已故者的子女,一般不能享有已故父母的工龄折扣权,取得工龄利益;即使父母双亡的子女,在计算工龄折扣时,只能按照自己的工龄计算,不可以按照已故父母的工龄计算折扣。其二必须是未再婚,再婚者即使在购买房屋时已离异的,也不享有利用其已故配偶生前工龄购买住房的权利。死者的其他继承人也不享有此权利。由此可见,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是一种具有人身专属性(特定主体享有的)财产权利。
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与因行使这种权利所得利益相区别。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就其性质来说前者是财产利益取得权,它的发生仅以配偶关系、未再婚这两个事实为要件。它的行使以已故者具有工龄为基础。权利先例的法律效果是行为人得到利益,成为具体利益的所有人,利益之大小决定于工龄之长短。后者是前者行使的结果,如果权利主体不行使取得权,就无后者产生,当然,权力是一种自由,权利人可以放弃这个取得权。
四、已故者的工龄何以成为其配偶的权利
工龄是否属于人身性利益?严格说来工龄本身并不是利益,它是一个人工作时间长短的表征,同时也是一个人社会工作量的表征。工龄是具体的,是特定人的工龄。只有与他一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时,人们常用工龄表示与其相联系的那个利益。如在购买公有住房时,工龄折扣,工龄就与利益联系在一起,此时就是工龄利益。一般来说,因为工龄是特定人的工龄,它不可能转让,它所体现的利益,也与其人身联系在一起。但特定的人具有一定期限的工龄是一种事实,基于这种事实,法律政策赋予与工龄者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一种取得某种利益的权利,是完全符合法律逻辑的。已故者工龄折扣权正是这样一种权利。与此同理,如,革命烈士的子女享有直接经济照顾,入托、升学的照顾等等,事实发生在一个人甲(革命烈士)身上,利益发生在另一个人乙(革命烈士之子女)身上,因甲乙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乙享受特定利益权利也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权利,是属于乙的,与乙人身相连接的人身专属性权利,而不是甲的人身性权利。所以与已故者工龄有关的利益并不必然是已故者的利益。当然,法律政策可以依据死者的工龄,规定相应的利益为死者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就是死者的遗产。然而,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法律政策的制定者并未作这样的立法选择。
这与夫妻一方遭受侵害所得的赔偿不尽一样。夫妻一方遭受侵害,获得赔偿的主体是遭受侵害者,假如夫妻一方遭受侵害而死亡,生者会得到赔偿,获得赔偿的权利主体则是生者。
住房制度改革中,依照有关规定,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是属于购房者的人身专属性权利。如果是已故者的利益,就是可继承的财产,配偶当然是继承人,既然是继承人,其继承不会因再婚而丧失。而“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的规定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五、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所体现的利益与所购房屋所有权归属
上已述及,工龄事实与工龄折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已故者工龄只是一个事实,法律政策并未规定,这个工龄事实相当于多少价值量的财产为已故者生前所有,因而它不属于已故者的财产。购房者购买公房进行工龄计算时,依照规定计算进了已故配偶的生前工龄,该“工龄”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体现为利益,虽与已故配偶工龄有关,但该利益是购房者行使已故者工龄折扣权的法律效果。
已故者工龄折扣权所实现的利益与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既联系又区别。它们都发生在购房活动当中,但前者是主体行使已故者工龄折扣权的结果,后者是主体行使购房权实施行为的结果。
依照法律规定,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只能在购买公有住房的活动中行使,以实现工龄利益。这种利益的形态在购买公有住房时,表现为少支付一定量的货币。但这个利益并不是住房所有权,也不决定所购房的所有权归属。
决定所购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是房改购房权及该权利的行使。当然房改购房权并不是住房所有权,只有权利主体行使了这种权利,即实施了购房活动,其房改购房权才转变为具体的、特定的住房所有权。换言之,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只能属于具有房改购房权并实施了购房活动的人。退一步而言,即使假设已故工龄属于已故者的利益,它的继承人各自有份,其配偶在购买房屋时,享受了该利益,其所购房屋也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丧偶者有购买房改房屋的权利,即使不利用其配偶生前的工龄,他(或她)依然可以购买公有住房,取得住房所有权。利用其已故配偶生前的工龄仅为住房所有权以外的另一种利益。在假设已故工龄属于已故者的利益情况下,至多是依照“工龄”所体现的货币化价值补偿已故者的继承人。
在购房人的房改购房权、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的取得和行使时,购房人虽未再婚,但与其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已终止,其所得财产及利益,当然归其个人所有而不是与死者共有。

参考文献:
[1]董耘.高校教师住宅区建设的教育学考察[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4,(05).
[2]诚文.职工购房工龄折扣怎么算[J].北京房地产,2000,(08).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