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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律师

  • 离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在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以及具体的分割方法
    日期:2013-07-07 点击:99次

    离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在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以及具体的分割方法当夫妻双方对共有股权争执激烈,调解不成,夫妻双方又对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均有足够的了解,对股票知识和炒作经验差异不大;那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双方争执的共有股权通过公开相互轮番报价,确定共有股权归属报价最高的一方享有,另一方得到相应经济补偿的财产分割方式。[7]但是此时也应保证夫妻股权的分割应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竞价要求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转让给夫妻中非股东的一方且无优先购买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竞价要求夫妻中股东一方不得是禁止转让股份的发起人(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司法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的探析
    日期:2013-07-07 点击:78次

    司法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的探析 执行股权的实施丰富了执行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程度。但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执行股权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现了执行工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很多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工作中对执行股权有关规定的理解偏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完善离婚诉讼夫妻股权分割举证规则的必要性
    日期:2013-07-07 点击:64次

    完善离婚诉讼夫妻股权分割举证规则的必要性虽然从为了维护夫妻股权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的角度来说,法律应赋予夫妻双方对公司经营状况有平等的知情权,但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属于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经营体现的更为明显。不必要的信息公开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因此,公司法对各主要会议记录、决议、财会报告只限制性地向股东公开的规定,就是在考虑公司利益基础上作出的。夫妻股权中非股权显名人一方往往不是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对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因此无从所知。

  • 继承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日期:2013-07-07 点击:135次

    继承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 遗书是否可以具有同遗嘱同样的效力呢
    日期:2013-07-07 点击:79次

    遗书是否可以具有同遗嘱同样的效力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指出:“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日期:2013-07-07 点击:87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这一规定也是《继承法》对人们养老育幼、互助互济精神的肯定和鼓励。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对此,我们应将此种人与那些因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而没能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区分开来。对于后者,不应限制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他们生活有困难的,还应多分些遗产。

  • 父母可以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吗
    日期:2013-07-07 点击:133次

    父母可以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吗 遗嘱自由的同时,对遗嘱自由又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其中一条是: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公民立遗嘱时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否则,该遗嘱无效。被遗嘱剥夺继承权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法定继承人可依法律规定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必要时,还可以适当多分一部分遗产。

  • 哪些人可以担任遗嘱见证人
    日期:2013-07-07 点击:65次

    哪些人可以担任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受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智力水平的影响。只有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是涉及他人财产利益的一件重要而严肃的事情,不能由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担任见证人。

  •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日期:2013-07-07 点击:125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是遗嘱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订立的,由公证书确认的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机关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称为遗嘱公证。公民设立遗嘱时,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本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离退休证等、草拟的遗嘱。

  • 有多份遗嘱并存时应执行那份遗嘱
    日期:2013-07-07 点击:120次

    有多份遗嘱并存时应执行那份遗嘱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变更、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也有相同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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