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受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况、智力水平的影响。只有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遗嘱是涉及他人财产利益的一件重要而严肃的事情,不能由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担任见证人。
第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遗嘱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见证人。
第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有财产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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