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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日期:2013-07-0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 阅读: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证遗嘱是遗嘱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订立的,由公证书确认的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机关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称为遗嘱公证。公民设立遗嘱时,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本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离退休证等、草拟的遗嘱。如本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时,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其代书。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是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是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三条规定,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是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是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是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是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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