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王某在2000年自书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妻子杨某。2001年杨某病逝。2002年王某又办理了公证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独子王甲。2003年王某与张某再婚,婚后王某多次在公共场合说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妻子张某。2006年王某病重,请来两位德高望重的邻居见证并代书,将其瓦房4间、存款1万元留给张某,存款l万元给王甲。不久,王某病逝,张某和王甲对应按照哪份遗嘱分割遗产发生了争议。请问:王某的哪份遗嘱有效呢?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变更、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也有相同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的遗嘱为准。
本案例中,王某2000年的自书遗嘱有效,但因杨某的死亡和王某另立遗嘱而失效;再婚后的王某多次口头表示将自己财产留给张某,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有效要件。2006年的代书遗嘱有效,但在效力上低于公证遗嘱。因此,应按照2002年的公证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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