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有的死者生前并没有以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自己的遗产,而是在遗书中发现了死者安排其身后遗产的内容,这些内容遗书是否可以具有同遗嘱同样的效力呢?
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指出:“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因此,如果遗书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以自书遗嘱的法定条件,即由死者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可以按照自书遗嘱来对待,具有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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