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继承遗产的份额关系到每一个继承人的切身利益。《继承法》第十三条对如何确定遗产份额作了如下规定。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按照这一规定,可以分配遗产的原则如下。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各继承人应当平均分配应继承遗产的份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各继承人的生活条件和生活水平大体相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照顾的义务也大体相同。
第二,在一定条件下,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也可以不均等。
一是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如无人扶养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这些人可以多分些遗产,以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这一规定也是《继承法》对人们养老育幼、互助互济精神的肯定和鼓励。
三是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对此,我们应将此种人与那些因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而没能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区分开来。对于后者,不应限制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他们生活有困难的,还应多分些遗产。
四是继承人协商后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如果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方式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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