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第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第十七条规定:“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第十八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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