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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诉讼须知

  •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日期:2013-01-10 点击:237次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委托贷款协议不一定是一份三方协议,也可能是两方协议,比如委托人与银行签订一份委托协议,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一个借款协议,当然三方协议也是委托贷款协议的表现形式。对于借款人不按期还款而发生纠纷的,委托人通常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借款人,也就是不能绕开受托人银行而直接起诉借款人。

  • 仅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业务专用章或者物流专用章,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3-01-09 点击:287次

    仅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业务专用章或者物流专用章,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认定合同是否有效不以使用哪一枚公章为原则,而是以是否意思表示真实,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如使用其他公章能有合理解释,且合同内容并不104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损害双方利益的,不以公章使用瑕疵认定合同无效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因这对于连合同都没有的口头协议毕竟前进了一大步。故应倡导以发展眼光看待贸易中的问题。

  • 双方约定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生效,如果仅签字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3-01-09 点击:291次

    双方约定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生效,如果仅签字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至于各方当事人是加盖单位公章,还是由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字生效的问题,其实这只是一个形式问题,并不能因为只签字未盖章,或者只盖章未签字,而对合同成立、生效、是否有效产生相反的认定。

  • 传真件合同如果对方不予认可,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3-01-09 点击:144次

    传真件合同如果对方不予认可,效力如何认定 传真形式是法律所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必备的书面形式要件,实践中被普遍采用,也成为一旦发生纠纷而被司法机关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故传真件产生争议时,应当提交原件予以比对。而提出异议一方,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凡是不能够证明传真件伪造、变造的,即应当认定传真件的效力,而不能随便否认其有效性。

  • 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后,能否再向同一法院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日期:2013-01-08 点击:464次

    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后,能否再向同一法院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为了避免程序上的混乱,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普通诉讼的管辖,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即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普通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代位权诉讼依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 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日期:2013-01-08 点击:71次

    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当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③因为虽然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但债务人实际上却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债务人有着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让债务人受代位权诉讼裁判的约束但却不赋予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如何使用裁定或者判决的结案方式
    日期:2013-01-08 点击:91次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如何使用裁定或者判决的结案方式由于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即为代位权诉讼的成立要件而非权利保护要件。如果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法院应当以诉不合法为由,通过裁定的形式驳回起诉。

  • 支票出票人能否以支票丢失或被盗等原因为由,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日期:2013-01-04 点击:99次

    支票出票人能否以支票丢失或被盗等原因为由,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收款人因支票未承兑或出票人拒付款而提起诉讼后,出票人以支票丢失、被盗等原因拒付款的,根据票据法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只要持票人非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该支票,又给付了相应对价的,支票出票人就应当按照支票金额,向持票人付款。

  • 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提出质量异议,有无时间限制
    日期:2013-01-04 点击:138次

    对加工承揽合同定作物提出质量异议,有无时间限制 定作人在接收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时,应当对定作物进行验收。承揽人在定作人验收定作物前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的验收时间以承揽人提交有关技术资料和证明之次日起计算。在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如果定作人无过错,由承揽人承担质量责任。

  • 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利息逾期给付而约定的违约金或罚金,是否予以保护
    日期:2013-01-04 点击:192次

    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利息逾期给付而约定的违约金或罚金,是否予以保护 在贷款合同中,贷款人与借款人关于逾期交付利息的违约金约定,也不予保护。但对借款方逾期付款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处理,即:“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借款人计收复利的,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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