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利息逾期给付而约定的违约金或罚金,是否予以保护?
在借款合同中分两种情况。1、在委托贷款合同中,受托人(即金融机构)已收取手续费,且在此合同中不因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而承担经济责任,所以对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关于利息逾期交付违约金的约定,法院不予保护;2、在贷款合同中,贷款人与借款人关于逾期交付利息的违约金约定,也不予保护。但对借款方逾期付款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处理,即:“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借款人计收复利的,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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