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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日期:2013-01-10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166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该批复与《合同法》第402条规定是否存在冲突?

解答:委托贷款协议不一定是一份三方协议,也可能是两方协议,比如委托人与银行签订一份委托协议,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一个借款协议,当然三方协议也是委托贷款协议的表现形式。对于借款人不按期还款而发生纠纷的,委托人通常情况下不能直接起诉借款人,也就是不能绕开受托人银行而直接起诉借款人。在诉讼中一般的委托人是要将受托人和借款人以及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而提起的诉讼,受托人银行只是名义上的被告,只起到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的真实性的证明作用,而实体上的债务人则是借款人和担保人。只有当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委托人可直接起诉借款人时,委托人才能够享有直接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权利,否则委托人无权直接起诉借款人。从这个意义上考虑,最高法院的批复与《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是不存在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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