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即为代位权诉讼的成立要件而非权利保护要件。如果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法院应当以诉不合法为由,通过裁定的形式驳回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在此驳回的仅是代位权诉讼,如果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另行起诉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话,法院仍应当立案受理,不应以代位权诉讼被驳回而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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