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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关于执行担保的规定 执行担保可以是保证人以其信誉担保,也可以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以实物担保。例如,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提出由某公司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保证人。又如,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保证在一定期间履行义务。
执行和解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 在审判程序中,调解被广泛地运用,但在执行程序中,却不能调解。这是因为,审判程序终结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改变,如果允许执行人员主持调解,改变审判结果,在理论上说不通,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我国的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执行工作一般是在本辖区内进行。但有时,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负责执行的法院不便执行,为了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更好地完成执行任务,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应当发出委托执行的函件,说明执行事项的具体内容,并附执行根据。近些年,某些地方的人民法院为了保护本地方的经济利益,对外地人民法院的委托采取不协助、不理睬的态度,造成委托执行难。
关于执行机构、执行程序的规定 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比如,工作证、人民法院的证明信等。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比如,执行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执行中谁在场,执行标的物有无毁损等。执行笔录应当由在场的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执行过程中,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案外人,指本案当事人之外的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指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比如,人民法院去查封被执行人某甲家里的电视机,案外人某乙提出电视机并非某甲的财产,而是自己寄放在甲处所的,不应予以查封。
关于变更执行法院的规定 一是明确赋予申请执行人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二是明确规定了申请提级和指令执行的条件,即自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未执行的。三是明确了申请人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即本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是明确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对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 依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改正违法的执行行为。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执行根据和执行管辖的规定 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根据本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比如,依据刑法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都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因故未申报票据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发出公告后,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但有时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利害关系人没能在法院判决前申报权利。比如,公示催告期间某人正患病或者在国外,不知道法院对票据的公示催告,法院判决作出后,才得知自己所持票据已被宣告无效,但又认为自己取得的票据权利是合法的、正当的。
决定再审的案件,中止原判决执行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决定再审后,作出决定再审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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