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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专栏简介

执行

  • 执行和执行程序
    日期:2012-07-31 点击:59次

    执行和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为:依审判程序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并需予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适用执行程序予以执行。两者的区别表现为: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保证审判程序的任务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

  •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日期:2012-07-31 点击:87次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审查有关票据是否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申请原因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凡不属于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查接受申请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日期:2012-07-31 点击:80次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的要求有:①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必须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②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书,并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③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且是相对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确状态。

  •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日期:2012-07-31 点击:76次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 对支付令的异议
    日期:2012-07-31 点击:92次

    对支付令的异议 务人为多人的,其中一债务人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其异议经其他债务人同意承认,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债务人一人的异议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认定异议无效,应以适当方式尽快告知债务人。因此异议不成立,支付令仍然有效,及时告知债务人,可以督促其自行清偿债务,完成支付令指定义务。

  • 支付令的发出
    日期:2012-07-31 点击:149次

    支付令的发出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产生同样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拒不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

  •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日期:2012-07-31 点击:91次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受理了支付令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内容上审查。这种审查应在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之日开始,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发布支付令的决定。审查内容包括:(1)进一步查实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2)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3)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这种审查只采用书面方式,不需开庭审查。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否则应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日期:2012-07-31 点击:74次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申请人不写明请求的事实和证据,也不能按督促程序发布支付令。

  •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日期:2012-07-31 点击:68次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金钱是指货币,有价证券是指设立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 关于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效力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86次

    关于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效力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对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叫作裁定,和判决书一样,人民法院的裁定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表现形式,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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