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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流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审改一审,再审改二审,执行程序中加倍利息的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审改一审,一审判决未生效,一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自然不能作为起算加倍利息的时间,这一点很好理解。
9年房屋终过户 申请人赠锦旗致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办案人员的实地了解,办理该安置房屋过户涉及到此前房屋的拆迁协议、购房协议等众多证件材料,然而此前房屋的拆迁协议却不翼而飞无法提供,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又因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取得联系,这让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
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法官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然后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申请执行的立案条件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强制执行全流程,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送达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但不得对相关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申请执行风险提示书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年。申请执行的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期限,前款规定,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费标准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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