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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专栏简介

执行

  • 浅谈不服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的救济方式
    日期:2023-11-07 点击:4次

    浅谈不服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的救济方式申请执行人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过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12月24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执行人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叶某、邓某、严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听证审查,合议庭一致认为本案不符合追加条件,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但对于其救济方式,存在如下分歧。

  • 哪些情形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3-10-25 点击:14次

    哪些情形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追加被执行人的事由时,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只有符合该规定的情形,才会裁定予以追加。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只有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公司或者被申请追加的公司股东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公司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将裁定不予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执行中参与分配的规定
    日期:2023-10-14 点击:23次

    执行中参与分配的规定,参与分配制度目的在于平等实现债权,允许其他债权人参加已经开始的民事执行程序,并在数个债权人之间公平的分配执行所得金额,使各债权人的债权均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缓解债务人应为的多项给付之间的排斥和冲突。

  • 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认缴期限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3-09-21 点击:38次

    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认缴期限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有关申请追加尚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定,该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系指未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出资额的股东。而本案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尚未届期,依法享有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不属于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

  •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被吊销的,申请执行人可否申请追加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3-09-18 点击:30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被吊销的,申请执行人可否申请追加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了公司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自行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不能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因该股东的行为导致公司不能清算而办理了注销,该股东对公司不能清算存在过错。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是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被注销,则不属于上述规定要求的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不应适用该条的规定。

  • 法院能否基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查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
    日期:2023-09-17 点击:20次

    法院能否基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查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即使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就案涉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现均无证据表明归个人所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法院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夫妻另一方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被执行公司没有财产,但公司老板有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日期:2023-09-04 点击:111次

    被执行公司没有财产,但公司老板有财产,是否可以执行?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被执行人是公司,不能直接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下的财产,但可以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影响其个人出行。

  • 被执行人不服判决的,提起申诉,还能执行吗?
    日期:2023-09-04 点击:55次

    被执行人不服判决的,提起申诉,还能执行吗?再审立案前,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不影响执行,如果再审改变原判决,法院可以执行回转,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资格
    日期:2023-09-01 点击:24次

    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资格张某不应当具有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资格。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排除或者继续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救济,不能成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

  • 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
    日期:2023-08-26 点击:77次

    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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