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某某公司与沈阳某某公司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应赋予被执行人上诉权
关键词:民事、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财产不足清偿、上诉权、审理范围
案件编号:2024-07-2-472-002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被执行人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但规定了其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至于被执行人是否享有上诉权,当前没有明确规定。因被执行人作为一审被告或第三人,依法享有抗辩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在其认为一审判决侵害其权利时,其上诉权利不应被剥夺。故在当前未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允许被执行人提起上诉。 追加被执行人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先予审查被执行人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如果被执行人或追加的被执行人提交证据证明债务足以清偿或者已经清偿完毕的,应依法不予追加。
关联索引:一审: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9日)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民终724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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