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杨某慧执行复议案——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注销时股东对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作出保结承诺的,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依法清算、第三人承诺
案件编号:2024-17-5-202-027
裁判要旨: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上作出的“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的承诺,应当视为对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保结承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在公司未能清偿执行债务且公司注销时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可以追加作为保结责任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执异182号执行裁定(2020年12月25日)
执行复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执复277号执行裁定(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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