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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在原告请求减少诉讼请求标的额未获准许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虽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仍具有上诉利益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不认可能否提起上诉?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进行的阐述,本身不构成判项内容,故原则上,如果当事人对裁判主文认可,不会因为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所以,当事人对此不能提起上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他当事人恶意不予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予撤诉
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届满后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诉行为进行追认的,能否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代理人虽提出上诉但未获得当事人特别授权,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届满后追认代理人代为上诉行为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开庭后变更合议庭成员但未再次开庭即作出判决系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未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并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不影响本案二审的审理和判决。
不服一审裁判怎么办?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对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应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10日内提出。对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对刑事案件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应在裁定书送达的第二日起5日内提出。
当事人不能单独对诉讼费问题提起上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之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故民族医院仅就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决定不服提起的本案上诉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其上诉予以驳回。
写上诉状时应当注意的六点问题上诉状不仅是对对方的请求或答辩意见不予认可,而且也是对法官的判决结果不予认可。有的人在观念上仅仅把二审视为是一审的重复,就是到上一级法院再开一次庭,所以把论证自己观点的法律、逻辑不自觉的“框死”在了反驳对方的意见上,只是重复或仅仅修正了一审时的观点。这有时是不够的,因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不一定错误,有可能只是遗漏了必要部分。所以,自己“框死”在对方的意见上的话,就有可能对法院的错误视而不见,错失了翻案的机会。
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届满后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诉行为进行追认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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