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不认可能否提起上诉?——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城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鼎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峰、刘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进行的阐述,本身不构成判项内容,故原则上,如果当事人对裁判主文认可,不会因为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所以,当事人对此不能提起上诉。但当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论述的裁判理由影响到其切身利益,其中所作相关认定与之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应当认定其具有上诉利益,可以提起上诉。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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