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他当事人恶意不予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予撤诉。
裁判要旨:
本案二审期间,甲公司申请撤回要求三方保证人就律师费、担保费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应视为甲公司对其本应享有的民事权利的主动放弃。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据此,本院就甲公司撤回一审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征求了二审上诉人乙方的意见。该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既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乙方一方的上诉请求。而乙方不予同意,具有滥用诉权和拖延诉讼,妨碍甲公司尽快实现债权的故意。因此,本院对乙方的意见不予采纳,准许甲公司撤回要求上海华信、乙方、李某赔偿律师费、担保费的诉讼请求。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456号 (2019)最高法民终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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